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在当前经济危机影响依然存在,就业形势仍然十分严峻的情况下,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着眼于推进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协调、全面、可持续发展,我市的总体思路是:以学习培训为先导,以提高就业竞争能力为统领,采取职业技能培训、政府指令性安置和扶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三位一体”的安置方式,努力实现退役士兵的充分有效就业。
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持相关手续到入伍征集地所在的县(市)、区报到,异地入伍的到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报到,外投的到爱人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报到。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落户介绍信由县(市)、区安置办负责办理。
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规定,凡从城市入伍具有《优待安置证》的退役士兵选择自谋职业的,经市、区安置部门审核后,可到户口所在区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及半年的待分配期间生活补助费。市区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标准为2万元(5、6级残疾军人为5万元,7、8级残疾军人为4万元,转业士官、进藏兵和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为2.5万元)。对5月底前办理自谋职业的按上浮10%的比例发放。
要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都不得下发针对退役士兵安置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规定,对符合由政府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各县(市)区政府安置部门依法向本地区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下达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各类企业,无论何种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都要承担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工作相对稳定、效益好的企业,享有或经营某种专项社会资源的企业,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的企业,要率先承担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各县(市)区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量的事业单位岗位,用于安置符合岗位聘用条件的退役士兵,特别是对转业士官和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伤残被评为5至8级残疾的退役士兵等重点安置对象。各类公用事业单位(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公用性质单位),特别是煤气、自来水、环卫、城管等在招聘人员时,要确定一定比例安排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