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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鞍政发[201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10〕1号)精神,为做好我市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和时间
  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为:(1)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以上的义务兵;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2)士官服现役期满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役而退出现役的士官,按总参谋部确定的具体数量接收。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需要安排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转业士官退出现役和离队时间及相关问题按民政部、总参谋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退役义务兵和复员士官的档案接收工作截止于2010年2月底。对档案材料弄虚作假、档案中主件不全、城镇户口占农业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无非农《入伍通知书》和城镇士兵《优待安置证》的退役士兵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到2010年10月底结束。对无正当理由逾期半年不报到和不服从分配的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
  二、依法完成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以及省政府近年来制定的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政策规定,坚持依法安置,坚持改革创新,多渠道、多形式完成好安置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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