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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0]7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四)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妥善处理淘汰落后产能与职工就业的关系,认真落实和完善企业职工安置政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妥善安置职工,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与接续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坚决避免集中下岗失业,防止激化矛盾和发生群体性事件。

  (五)支持企业升级改造。引导和支持企业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对落后产能进行改造和升级。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且完成较好的地区和企业,在安排技术改造资金、节能减排资金、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融资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

  六、健全监督检查机制

  (一)加强舆论和社会监督。省及各市每年向社会公告本地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落后工艺设备、淘汰时限和总体进展情况。加强各市、各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交流,总结推广、广泛宣传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先进地区和先进企业的有效做法,营造有利于淘汰落后产能的舆论氛围。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和职工安置情况,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省淘汰落后产能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各地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行指导,并将进展情况报告省政府。

  (三)实行问责制。省政府将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参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与各市签订责任书,对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情况进行考核。对未按要求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进行通报,限期整改。对瞒报、谎报淘汰落后产能,进展缓慢或整改不到位的地区,要依法依纪追究该地区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山东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统筹协调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研究解决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根据“十二五”规划研究提出下一步淘汰落后产能目标,做好任务分解和组织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积极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加强沟通配合,共同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各地要健全领导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确保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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