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企业要切实承担起淘汰落后产能的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贯彻产业政策,履行社会责任,积极主动淘汰落后产能。(四)各相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认真宣传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四、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强化政策约束机制
(一)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调整和理顺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强化税收杠杆调节,努力营造有利于落后产能退出的市场环境。
(二)严防新增落后产能。加强项目审核管理,依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对产能过剩行业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的原则,严格环评、能评、土地和安全生产前置审批,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严格防止新增落后产能。改善土地利用计划调控,严禁向落后产能和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设项目提供土地。支持优势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淘汰落后产能。
(三)强化经济和法律手段。对未按计划时限完成淘汰任务的企业实行差别电价和资源性产品加价政策,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税收处理,提高落后产能企业和项目使用能源、资源、环境、土地的成本。
五、坚持依法行政,完善政策激励机制
(一)坚持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和技术标准的门槛作用,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清洁生产、安全生产、产品质量、职业健康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依法淘汰落后产能。
(二)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环评、核准和审批。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吊销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相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已颁发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撤回。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必要时,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对落后产能企业停止供电。
(三)加强财政资金引导。认真落实中央淘汰落后产能的奖补政策,重点安排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职工安置、企业转产及债务化解等淘汰落后产能相关支出。各市也要安排资金,支持企业淘汰落后产能。有关部门要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加强协调配合,确保资金发挥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