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合金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6300千伏安以下矿热炉。
电石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6300千伏安以下矿热炉。
钢铁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淘汰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电炉。
有色金属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100千安及以下电解铝小预焙槽;淘汰密闭鼓风炉、电炉、反射炉炼铜工艺及设备。
建材行业:2012年底前,淘汰窑径3.0米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逐步改造和淘汰直径3.0米以下的水泥磨机(生产特种水泥的除外);淘汰平拉工艺平板玻璃生产线(含格法)等落后平板玻璃产能。
轻工业:2011年底前,淘汰年产3.4万吨以下草浆生产装置、年产1.7万吨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以废纸为原料、年产1万吨以下的造纸生产线;淘汰落后酒精生产工艺及年产3万吨以下的酒精生产企业(废糖蜜制酒精除外);淘汰年产3万吨以下味精发酵生产装置;淘汰环保不达标的柠檬酸生产装置;淘汰年加工3万标张以下的制革生产线及落后工艺和设备。
纺织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落后的棉纺设备、74型染整生产线、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前处理设备、浴比大于1∶10的间歇式染色设备,淘汰落后型号的印花机、热熔染色机、热风布铗拉幅机、定形机,淘汰高能耗、高水耗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淘汰R531型酸性老式粘胶纺丝机、年产2万吨以下粘胶生产线、涤纶长丝锭轴长900毫米以下的半自动卷绕设备等落后化纤产能。
三、分解落实目标责任
(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根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经济发展形势以及省政府确定的淘汰落后产能阶段性目标任务,结合产业升级要求及各地实际,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分行业的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和具体实施方案,并将年度目标任务落实到各市和有关部门。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工作措施,完善工作机制,指导和督导各地区认真贯彻执行。
(二)各市人民政府要根据省里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将目标任务落实到县(市、区)和企业,并将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报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市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本行政区域内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职责,组织督促企业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拆除落后设施装置,防止落后产能转移;对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产或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