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0]7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鲁政发〔2010〕4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淘汰落后产能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加强淘汰落后产能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重大举措,是加快节能减排和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工业由大变强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我省积极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的部署要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在部分领域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由于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落后产能在部分地区和行业仍占有相当比重,成为提高工业整体水平、落实应对气候变化举措、完成节能减排任务、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因此,必须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的长效机制,确保按期实现淘汰落后产能的各项目标。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把淘汰落后产能作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抓住关键环节,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二、目标任务
以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为重点,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我省确定的淘汰落后产能的范围和要求,按期淘汰落后产能。各地可根据转方式、调结构的总体要求和当地产业发展实际,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我省近期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具体目标任务是:
电力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小火电机组100万千瓦。
煤炭行业:2010年底前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资源枯竭、年核定能力9万吨(含9万吨)以下煤矿。
焦炭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炭化室高度4.3米以下的小机焦(3.2米及以上捣固焦炉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