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省国税局。负责三次产业税收统计以及商务服务业中的会计、审计及税务(指税务咨询及相关活动)服务行业的统计工作。根据统计职能分工要求,按照《山东省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在规定时间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报送全省及分市的统计、财务数据资料。
11.省教育厅。负责教育行业的统计工作。根据统计职能分工要求,按照《山东省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在规定时间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报送全省及分市的统计、财务数据资料。
12.省文化厅。负责文化艺术业、娱乐业的统计工作。根据统计职能分工要求,按照《山东省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在规定时间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报送全省及分市的统计、财务数据资料。
其他部门根据职能分工,按照《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和改进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87号)和《山东省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做好相应的服务业统计工作。青岛银监局、青岛证监局、青岛保监局等部门的资料由青岛市有关部门统一组织报送。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认真执行《山东省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
近年来,省各有关部门积极加强统计工作,服务业统计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由于服务业分工细、差异大,涉及部门多,统计基础薄弱,传统的服务业统计仅限于系统内,不能全面反映服务业行业发展全貌。因此,省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不断强化措施,切实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
要把服务业统计工作纳入部门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省政府确定的“统一制度、部门分工、分散收集、集中核算”的组织方式,严格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对本部门的行业统计工作负总责,明确本部门综合统计机构和行业统计职能机构,明确综合统计负责人,充实统计力量,保证统计队伍的基本稳定,并在物力、财力方面予以必要的支持。进一步加强计算机网络建设,依靠现代化手段提高统计服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和协调。政府综合统计部门与有关部门、行业协会要相互支持和配合,逐步建立协调有序的服务业统计、核算、监测体系,促进服务业统计信息交流,建立和完善统计资源共享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