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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四)有关部门的服务业统计分工。

  1.省交通运输厅。负责道路运输业、城市公共交通业、水上运输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交通运输中转货场等仓储业、职业技能培训(驾驶员培训)等行业的统计工作。根据统计职能分工要求,按照《山东省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报送全省及分市的统计、财务数据资料。

  2.民航山东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航空运输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与交通运输中转货场等仓储业的统计工作。根据统计职能分工要求,按照《山东省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报送全省及分市的统计、财务数据资料。

  3.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负责银行业与其他金融活动的统计工作。根据统计职能分工要求,按照《山东省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报送全省及分市的统计、财务数据资料。

  4.山东证监局。负责证券业的统计工作。根据统计职能分工要求,按照《山东省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在规定时间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报送全省及分市的统计、财务数据资料。

  5.山东保监局。负责保险业的统计工作。根据统计职能分工要求,按照《山东省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在规定时间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报送全省及分市的统计、财务数据资料。

  6.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的统计工作。根据统计职能分工要求,按照《山东省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在规定时间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报送全省及分市的统计、财务数据资料。

  7.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计算机服务业和软件业的统计工作。根据统计职能分工要求,按照《山东省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在规定时间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报送全省及分市的统计、财务数据资料。

  8.省财政厅。负责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以及商务服务业中的会计、审计服务行业的统计工作。根据统计职能分工要求,按照《山东省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在规定时间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报送全省及分市的统计、财务、财政数据资料。

  9.省地税局。负责三次产业税收统计以及商务服务业中的会计、审计及税务(指税务咨询及相关活动)服务行业的统计工作。根据统计职能分工要求,按照《山东省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在规定时间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报送全省及分市的统计、财务数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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