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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三)污染防治与环境监测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

  负责全市水体、大气、土壤、光和声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以及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等可燃气体的审批;负责污水处理运营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拟订和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贯彻落实国家排污许可证发放相关制度,拟订全市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考核总量减排情况;环境统计、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核定工作;承担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四)环境影响评价与项目管理处(行政审批处)

  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方面工作;负责上报审批的重大项目的推进协调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指导县区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协助国家和省监督检查评价机构资质和相关执业资格;监督管理环境监理机构资质和相关执业资格;牵头协调办理本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五) 生态保护处

  拟订全市生态保护规划和近期计划;监督管理全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生态示范区、特殊生态功能区、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小集镇污染综合治理,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和生态示范区、生态农业建设;综合协调并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湿地环境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及珍稀濒危物种保护工作;负责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指导和监督矿区复垦、生态恢复整治、荒漠化防治等工作;监督、协调有机食品发展工作。

  (六) 科技与环保产业处

  组织实施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标准、技术规范和管理办法,参与拟订地方环保产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环保产业市场;协调环境保护科技研究和引进,组织科技攻关和示范工程建设;负责管理全市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与交流。

  (七)环境安全应急处(固体废物与辐射管理处)

  负责编制、修订地方环境安全应急预案;负责环境应急信息通报和应急预警工作;牵头协调市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区政府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助有关单位组织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损失评估等工作; 对民用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全市固体废物、废弃危险化学品、进出口废物的环境安全管理;负责放射性核素排放量分配;放射性废液、废气、固体废物排放许可;污染治理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经营许可;放射性同位素及容器的运输核查;负责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报告审批以及危险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负责环境信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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