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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法规、标准,承担核事故应急处理,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七)贯彻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城市环境综合定量考核工作。

  (八)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及珍稀濒危物种保护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负责对有机食品认证的组织协调、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环境质量监督管理。

  (九)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建设和管理地方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地方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负责全市环境执法监督工作;依法对辖区内各类污染源和环境敏感区域进行环境监督;组织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

  (十一)负责环境保护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保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及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承担文字综合、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组织起草有关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负责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处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法检查工作。

  (二) 规划财务处

  拟订全市环境保护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国土整治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产业发展规划,拟订全市环境整治资金、基金计划;负责环保系统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及内部审计工作;参与有关环境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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