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0〕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抚顺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抚顺市环境保护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39号),设立抚顺市环境保护局(简称市环保局),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市环境政策、规划、重大问题和运行机制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加强落实污染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

  (三)增加污水处理运营的监管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编制地方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监督执行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

  (二)牵头协调市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区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拟订全市环境保护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参与拟订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产业发展规划、资源配置规划。

  (四)负责全市水体、大气、土壤、光和声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全市废气、废水、粉尘、恶臭气体、固体废物、有害化学品及噪声、振动、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污染物排放、处置许可、审批、核查以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报告审批、危险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

  (五)贯彻落实国家排污许可证发放相关制度,拟订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