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拟订全市能源、交通运输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按相关权限实施对能源项目和计划的管理;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工作。
(八)承担组织编制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协调实施和进行监测评估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市区域协调发展及城市经济转型、老工业基地振兴、沈抚同城化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全市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负责全市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
(九)研究分析境内外和域内外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相关工作;编制全市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拟订并组织实施市级战略物资储备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全市粮食、棉花、食糖、化肥等重要商品储备。
(十)负责全市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
(十一)推进全市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全市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全市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
(十二)起草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指导、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
(十三)组织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研究全市国民经济动员与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十四)负责全市重大项目的前期和推进工作。组织编制全市重大项目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全市重大项目储备库,参与重大项目招商工作,确定各个领域招商重点和目标,负责项目推进的考核工作。
(十五)负责全市矿山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工作的综合协调,治理政策研究,资金政策争取,治理规划、方案编制,统一组织治理工程实施。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