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抚顺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0〕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抚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抚顺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抚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发〔2009〕39号),设立抚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市发展改革委),同时挂抚顺市物价局牌子,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强化投资体制改革工作职责,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县、区级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投资管理方面的作用。
(二)强化全市宏观调节工作职责。重点是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年度计划;搞好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维护全市经济安全;加强全市经济运行监测预测,研究经济运行有关重大问题;加强全市投资宏观管理,调控全社会投资总规模;加强全市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增强扩大开放条件下经济协调发展的能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动缩小地区发展差距;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统筹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
(三)强化全市重点项目的策划和推进工作职责。提出全市项目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各个领域工作目标,协调解决各个领域在项目建设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五)将原市经委的节能减排综合协调、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有关职责划入市发展改革委。
(六)将研究提出全市工业发展战略、稀土行业发展工作职责划给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七)将组织拟订促进全市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参与拟订服务业对外开放的政策措施、组织协调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的职责划给市服务业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