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物价局关于兴业县廉租住房租金收费标准的批复
(玉市价[2009]70号 2009年5月7日)
兴业县房产管理局:
报来《关于兴业县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请示》悉。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转发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价格[2005]112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你县廉租住房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廉租住房租金收费标准按0.93元平方米·月(按建筑面积)收取。
二、执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应当按年度签约;当家庭收入超过当年最低收入标准时,要执行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