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的责任,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农作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
(四)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农药的登记及监督管理;执行有关农业生产资料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依法开展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发布、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指导农业信息服务,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
(五)承担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农业防灾减灾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植物防疫检疫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对全市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六)提出壮大县域经济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指导县域产业集群、农业主导产业的发展和新农村示范建设工作;组织、协调、综合推进新农村建设、县域经济发展的政策落实。
(七)拟订农业科研、农技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规划、计划及相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市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
(八)组织农业资源区划、生态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指导农用地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运用宜农措施发展节水农业;拟订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等发展。
(九)拟订全市农业机械发展规划,负责已投入使用的农业机械的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农业机械统计等工作。
(十)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粮食流通和粮油储备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拟订全市粮食流通和粮油储备的具体政策、规章制度、中长期发展规划、购销储存平衡计划和调控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保障驻军、国家重点项目等粮油供应。
(十一) 拟订全市农垦系统企业发展规划;负责农垦系统企业的指导、服务、监督及协调工作;负责农垦系统重大项目的报审、生产规划指导、政策研究、企业改革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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