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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农村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0〕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抚顺市农村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四月六日

抚顺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39号),设立抚顺市农村经济委员会(简称市农委),挂抚顺市粮食局牌子,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粮食局的职责划入市农委。

  (三)加强农产品产需调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产品有效供给和总量平衡、结构合理;强化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加强对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订全市种植业、农业机械化、粮食流通、储备等产业和农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推进农业依法行政;承担完善我市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综合协调农业和农村工作,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拟订全市农业开发规划、产业化经营发展规划及具体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负责全市扶贫开发的相关工作。

  (二)指导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落实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拟订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具体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提出农业产业保护、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拟订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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