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畜牧兽医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0〕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抚顺市畜牧兽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抚顺市畜牧兽医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39号),设立抚顺市畜牧兽医局(简称市畜牧局),并挂抚顺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牌子,副局级建制,由抚顺市农村经济委员会管理。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对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畜牧业、动物卫生与饲料业发展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畜牧业、动物卫生、饲料业发展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指导畜牧业结构调整、标准化生产、畜产品加工和规模饲养;组织实施畜禽遗传资源、饲料资源和草场资源的保护工作。
(三)负责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工作。
(四)拟订动物疫病防治规划、计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和扑灭工作;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兽药残留、兽医实验室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兽医执业人员和兽医执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兽用生物制品安全、饲料、兽药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饲料、兽药的质量管理规范。
(七)负责全市种畜禽卫生监督管理和繁育体系建设工作。
(八)拟订全市畜牧业、草业、动物卫生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和人才培训规划;负责相关业务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九)承办市政府和市农委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