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水务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0〕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抚顺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四月二日
抚顺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39号),设立抚顺市水务局(简称市水务局),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水产品食用安全。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各项水管理方面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水行政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拟订水利水产工作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主要河流流域综合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科学配置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统一监督管理;拟订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以及水文地质勘探报告的评审;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水资源费征收;对河流、水库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实施监测;发布水资源信息和水资源公报。
(四)拟订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五)拟订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重要河流和地下水功能区划,并组织实施;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组织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
(六)负责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县际间的水事纠纷;承办水行政案件的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