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城市建设处
组织指导城市建设计划安排项目的实施与管理,组织审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更新改造项目施工方案,组织相关的技术审查和论证工作;监督掌握城市建设工程进度,处理城市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组织城建项目的竣工验收、档案验收和移交工作;参与城市建设项目的储备、城市建设计划的编制、可行性研究论证、初步设计审查和经济分析等前期工作;组织指导各城区城市建设工作;指导城建档案管理和建设信息的开发、利用工作。
(十二)村镇建设处
拟订全市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镇、乡、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住房建设;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拟订全市村镇建设资金的使用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村镇规划建设监督检查;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
(十三)供水管理处
负责城市供水行业和供水市场管理。拟订城市供水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因工程需要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工作;负责供水企业的安全管理及行政监察工作;组织由政府投资供水工程项目的建设,参与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十四)供热管理处
负责全市供热行业和供热市场管理。拟订全市供热改革方案和供热行业的管理办法,拟订供热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对政府投资供热工程的监管工作;负责供热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新建、改建、扩建热源审批工作;指导县区供热和全行业行政监察工作;参与民用住宅竣工验收工作。
(十五)燃气管理处
负责全市燃气行业和燃气市场管理。拟订全市燃气事业管理办法及制定燃气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燃气企业的资质和安全管理;负责城市新建燃气企业、新建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燃气设施改动审批及液化石油气车辆注册登记工作;指导行业行政监察工作;参与民用住宅竣工验收工作。
(十六)老干部处
负责机关老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老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略)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