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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0〕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抚顺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四月二日

抚顺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39号),设立抚顺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简称市建委),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装饰装修业、勘察设计咨询业、供热、供水、燃气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市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公用事业发展战略、产业政策、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参与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工作。

  (三)负责全市建筑、装饰装修、勘察设计、供热、燃气、城市供水的行业管理和市场管理。

  (四)负责综合平衡城市建设计划及其资金安排;负责国家、省、市地方财政用于城镇建设补助资金的统一管理和使用。

  (五)负责城市市政、公用等基础设施建设及更新改造项目的立项、可研等前期工作和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议书和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的设计方案及重大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施工方案。

  (六)贯彻国家和省颁布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经济标准和定额,拟订具体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七)指导全市建筑活动,监督管理全市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监理;拟订勘察设计、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及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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