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0〕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抚顺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四月二日
抚顺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39号),设立抚顺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简称市建委),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装饰装修业、勘察设计咨询业、供热、供水、燃气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市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公用事业发展战略、产业政策、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参与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工作。
(三)负责全市建筑、装饰装修、勘察设计、供热、燃气、城市供水的行业管理和市场管理。
(四)负责综合平衡城市建设计划及其资金安排;负责国家、省、市地方财政用于城镇建设补助资金的统一管理和使用。
(五)负责城市市政、公用等基础设施建设及更新改造项目的立项、可研等前期工作和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议书和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的设计方案及重大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施工方案。
(六)贯彻国家和省颁布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经济标准和定额,拟订具体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七)指导全市建筑活动,监督管理全市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监理;拟订勘察设计、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及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