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强化流域整治督查考核。省环保厅要会同省监察厅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2009年度流域整治工作考评,将结果向省政府报告并在全省通报。省环保厅要继续实施不间断的巡查,开展上下游联合交叉执法,将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当地政府、环保部门通报、预警。要建立流域整治工作分段管理、分段负责的“河长”制,促进整治工作和责任的进一步落实。环保、经贸部门应相互配合,加快水电站最小生态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装置的安装、联网,建立监控制度、落实监控要求。对不落实在线监控装置安装、联网和流量要求的水电站,要及时通报经贸、电力部门严厉处罚。
(二)巩固污染减排成效,进一步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
1.加快重点减排工程建设。尚未建成投运的21座污水处理厂,要尽量提前并至少要在上半年完成,实现县县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十一五”规划目标,切实形成新增削减能力。已建污水处理厂要抓紧配套管网、雨污分流,特别是去年获得中央国债支持的项目,要加快工作进度、尽快提高污水收集率,为完成全年COD减排任务作出贡献。进一步开展造纸、纺织印染、制革、食品、化工、制药、电镀、建筑饰面石材等8大行业污染整治,推进工业企业深度治理工作;加快推进工业园区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和园区企业污染治理,进一步削减工业COD排放量。对于未建脱硫设施或者脱硫设施不规范的自备电站、钢铁烧结机、有色金属冶炼等其他非电锅炉(炉窑),必须限期建成或者完成整改,规范脱硫。新建燃煤电厂、热电厂、钢铁、有色、玻璃等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同步配套脱硫设施,同步投入使用,决不允许未建治理设施擅自投入生产。
2.强化对已建减排工程运行情况的监督。全省各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应结合本地污染减排工作特点,在环保专项行动中确定重点整治区域和行业,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巩固污染减排成效。重点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督检查。加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规范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杜绝随意丢弃或直接排放。加强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工业企业废水排放监管,防止超标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重点加强电厂脱硫设施和钢铁烧结机脱硫设施的监管。严肃查处故意不正常运转脱硫设施,使用旁路偷排、烟气连续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3.对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开展“回头看”。重点检查淘汰落后产能、设备的取缔关闭情况,超标、超总量污染企业限期治理完成情况,未批先建建设项目停止建设、停止生产情况,防止污染反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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