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对被征地村和海域整治村发展农民集资入股的股份合作经济项目,市、区、镇(街)根据项目规模、村(居)民参股等情况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
(十二)对被征地村和海域整治村发展农民集资入股的股份合作经济项目自产生收益起五年内,根据其地方级收入情况由同级财政视情予以奖励。
(十三)股份合作经济项目经营和管理实行业主负责制,支持、鼓励物业配套项目通过招标形式聘请有资质的物业公司开展规范化管理和服务。
(十四)各区、镇(街)和开发区要加强统筹协调,按照市场需求科学规划,合理安排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时序,积极帮助做好项目招商招租工作。各开发区外来员工食宿等第三产业配套优先保障股份合作经济项目。
(十五)各区、镇(街)和开发区要加大投资力度,完善股份合作经济项目周边的水、电、路等公共设施配套,减轻公共设施的建设负担,减少投资成本,缩短资本回收期。
(十六)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建立和完善公开透明的股权管理运作机制和财务公开制度,国土房产部门负责相关用地手续和产权办理,区、镇(街)对困难家庭要采取贴息贷款等必要的扶持措施,引导、支持金融部门开展信贷融资服务,确保每个村(居)民都平等享有投资和收益的权利。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十七)农村集体资产改制、发展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牵涉多个层面的利益,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市指导、区负责、镇(街)主体、村(居)实施”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措施,积极稳妥,加快推进改革进程。
(十八)各区要成立区分管领导为组长的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经济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设立专门工作班子,研究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方案,确保“村改居”社区在五年过渡期内完成改革工作。各镇(街)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工作班子,抓好改革试点。各试点村(居)要不等不靠、率先行动,全力以赴扎实推进。
(十九)坚持试点先行、稳步推进。各区要按照“一年试点,两年推行,三年全面推进,五年完成”的要求,以“村改居”为重点,选择一批基础条件好、基层组织战斗力强、群众积极性较高的村(居)为试点,通过试点摸索、积累经验,充分发挥以点带面示范作用,确保改革工作稳妥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