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快清产核资。由镇(街)统一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按有关文件规定对属于村(居)、组两级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土地等资源性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并按不同核算单位分别登记造册。各区各有关部门应制订清产核资和确权发证具体实施意见。
(五)合理设置股权。原则上只设置个人股,不设置集体股。个别确实需要设置集体股的,须控制在总股本的30%以内。股权量化到人后,原则上不再随人口的增减而变动。股权可依法继承,也可在内部流转,但不得退股提现。
(六)稳妥界定成员资格。各改制社区根据具体实际确定成员资格界定日,并按照“依据法律、尊重历史、公平合理”的原则稳妥界定成员资格。认定成员资格和股份量化时,要充分考虑户籍不在社区的现役义务兵及在读大中专学生、户籍在本社区的农嫁女、计生优待对象等各种对象的利益,具体实施方案由镇(街)指导制定,并经社区成员会议民主讨论决定。成员资格初步认定后,要进行张榜公布,报镇(街)核准确定,社区居民有异议的,要重新审核、确定并张榜公布。
(七)规范社区股份合作组织运作。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组织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制订章程、制度,设置管理机构,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运作机制。社区股份合作组织资产应与社区居委会资产相剥离,独立核算。各级农村经济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组织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开展日常财务审计监督,并对社区股份合作组织经营管理者实施离任审计。
三、支持发展社区股份合作经济
(八)支持鼓励农民在自愿基础上以资金、集体资产折价入股等多种形式,发展农村集体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产权明晰、管理规范、自负盈亏”的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以市场化运作方式参与发展股份合作经济项目,争取每个被征地村和海域整治村都有一个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和股份合作经济项目。
(九)对农村预留发展用地以及通过整治整理出来的旧宅基地、空闲地等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且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允许采取折价入股、有偿使用、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以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名义因地制宜建设除商品住宅之外的商贸服务设施,为新城区、开发区提供现代物业配套。
(十)股份合作经济项目实行普惠制,所在村(居)民享受平等的参与权和收益权,鼓励他们在自愿基础上以征地补偿款、自有资金和集体资产折价入股等形式投资参股,参与岛内外一体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逐步实现“资源资产化、资产资本化、资本股份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