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局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资产改制发展社区股份合作经济指导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10〕10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市农业局《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资产改制发展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五月十三日
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资产改制发展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的指导意见
(市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统筹城乡发展综合配套改革的若干意见》(厦委发〔2010〕3号),加快推进以“村改居”为重点的农村集体资产改制,发展新型社区股份合作经济,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岛内外一体化的战略部署,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为核心,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创新为主线,以股份合作为主要形式,建立产权清晰、运作规范、利益协调的社区股份合作经济发展模式。
(二)基本原则。一是因地制宜,一村一策。区、镇、村(居)根据各自情况,从实际出发,尊重群众首创精神,以解决实际问题为最高准则。二是实事求是,稳步推进。充分考虑区位有别、城市化进程各异、集体资产的演变历程和构成不同,试点先行、积累经验、循序渐进,确保社会稳定。三是民主决策,依法办事。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坚持村民自治,强化村务公开,充分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改革实施方案须经集体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四是创新发展,鼓励先行。借鉴先行地区成功做法,探索资源变资产、资产变资金、资金变资本的工作机制,鼓励先行先试。对先行者优先落实优惠和扶持政策,支持发展股份合作项目,率先增收致富。
二、推进以“村改居”为重点的集体资产改制
(三)规范改制程序。一是成立区、镇(街)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研究制订集体资产改制具体政策规定和实施方案,明确改制目标任务、内容和具体要求。二是拟实施改制的“村改居”社区制订改革实施方案,提出改制申请,报镇(街)和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三是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股权设置、成员身份界定及股份量化,并产生成员代表。四是召开首次成员大会,审议通过社区股份合作组织《章程》,选举产生理事会和监事会。五是办理登记。社区股份合作组织应将本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章程》、股份合作制改革方案、清产核资及股份量化结果等情况上报镇政府(街道办)确认,凭镇政府(街道办)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依法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法人登记。工商部门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核发法人营业执照。社区股份合作组织名称统一表述为“××区××镇(街)××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其经营范围参照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相关规定予以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