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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局关于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意见的通知

  三、突出重点,优化服务

  (一)全面落实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进行农村土地流转的基本条件。要按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要求,抓好二轮延包后续完善工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认真清理、规范整理和长期管理好农村土地承包档案资料。

  (二)因地制宜,合理流转。对农业还是农民重要收入来源和就业平台的村(居),要围绕当地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指导帮助农民发展“一村一品”,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对劳动力转移较多、农民非农收入较高的村(居),支持村(居)、组集中连片流转出农村土地,发展农业规模经营。对地处边远山区或交通不便、农业基础设施不完善的地块,通过资金和项目扶持鼓励农业企业承包农村土地,改善耕作条件,防止土地撂荒。对地处重点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区域,支持农业和涉林企业承包农村土地进行保护性耕作或种植生态风景林,保护生态环境。对因重大片区或项目建设需要村民搬迁但农用地未被全部征用的村(居),支持农业企业和专业大户承包未被征用的农村土地。对地处边远山区地质灾害点的自然村,鼓励村民整体搬迁,农村土地由农业企业或专业大户承包经营。

  (三)农民自愿,依法流转。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推进农村土地有序、健康流转。流转过程中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和土地用途,不得买卖承包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农户的土地流转收益。

  (四)多种形式,有序流转。引导农民依法采取转让、转包、互换、入股、出租或者抵押、合伙经营等方式流转农村土地。鼓励农户通过农村土地流转或以土地、劳动力入股的形式,与农业企业、专业大户合作发展“订单农业”,降低农户的市场风险,提高经济效益。

  (五)规范合同,健康流转。研究制订农村土地流转合同范本,指导农户开展合同签订工作。各区应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规范的流转合同或委托流转合同,流转年限不得超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剩余年限。依法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委托签订的,应当出具委托人的书面委托书。对已流转的土地,手续不全的要补全,逐步规范已经发生的流转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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