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局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四、加大扶持力度,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一)做好工商登记和商标注册服务。凡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条件的,各级工商部门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办法》准予工商登记,并开辟注册登记“绿色通道”。支持和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建自身品牌,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商标注册,各级工商部门应提供行政指导。

  (二)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级财政要把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财政扶持范围,重点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和科技推广;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和农产品加工、仓储、销售设施建设;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产品包装、品牌建设和市场营销;农业机械、农产品运输设备购置;信息服务、人才引进和培训;信贷贴息等。对于符合老区山区“一村一品”特色农业建设项目补助范围的,优先安排所在地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农业生产、流通、服务、加工以及其它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和《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政策通知》(财税〔2008〕81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村的办公用地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交纳经营用房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报主管地税机关批准,给予适当减免;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暂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取得的收入以及从事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社员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的自产自销农产品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提供用地、用电、运输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产品生产基地、种植养殖场、设施农业用地等,鼓励通过土地经营权流转方式解决,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可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及相关规定执行。简易管理房、集货场、仓储及初加工占用地等,在不涉及土地固化、不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前提下,可以视作农业生产用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加工项目所需的非农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国土房产部门应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及时办理用地手续。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粮食作物生产用电应执行农业生产电价;若是从事种养业应适用种养业电价,就是在非普工业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0.1元;若是初级加工生产用电应适用非普工业电价。若遇电价政策调整应按新的电价政策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鲜活农产品运输,按福建省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的有关规定免收车辆通行费。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