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局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10〕10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市农业局《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五月十二日
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若干意见
(市农业局)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统筹城乡发展综合配套改革的若干意见》(厦委发〔2010〕3号)精神,为促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健康、规范发展,使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繁荣农村经济、建设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中发挥更大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大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业经济体制的创新,是发展现代农业的载体和实现农村经济增长的有效形式,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意义,将支持、引导和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将其作为发展“一村一品”特色农业的载体,充分发挥其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力争到2012年,岛外各区每个农业优势产业都有一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努力形成“一村一品,一品一社,一社一牌(品牌)”的发展局面。
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经营体制原则。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充分尊重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农民家庭和个人的财产权,要在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农民家庭经营和合作经营的优势,发展农业生产。
(二)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办社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社员之间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三)坚持以增加农民收入为办社宗旨的原则。有效增加农民收入,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生命力的关键,也是政府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标准。要始终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统一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作为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凝聚力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