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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省财政厅、湖北保监局关于稳步推进2010年政策性“三农”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理赔标准

  1、保险油菜由于旱灾造成的损失,损失率达到70%以上(含)时,保险人按照保险限额负责赔偿。

  2、除旱灾以外,其他原因造成的保险油菜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即因保险责任导致保险油菜的茎杆折断、植株毁损或死亡、结实率降低20%(含20%)以上,保险人按照约定负责赔偿:损失率达到70%以上时,按照该生长期最高赔付限额全额赔付;损失率在20%以上低于70%(不含70%)时,按照损失率赔付。

  赔款计算公式为:赔款=出险当期每亩最高赔付限额*受灾面积*损失率*投保面积/实际种植面积。

  3、分段确定赔付限额:油菜损失的理赔标准根据油菜生育期确定。油菜种植保险分四个时段确定最高赔付限额,各生长阶段的保险金额与总保险金额的比例为:苗期30%,即60元;蕾苔期60%,即120元;开花期80%,即160元;成熟期100%,即200元。

  4、保险期内,投保油菜多次受灾,每亩累计赔款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即不超过200元。

  三、运行方式

  1、在试点县(市)成立油菜种植保险领导小组,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农业、财政、保险经办公司等单位为小组成员,负责组织、推动油菜种植保险业务的开展。

  2、对投保农户(投保人)姓名、油菜种植面积、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费等进行登记造册、收费,投保农户签字确认,以村为单位签订投保单、保险单,即“保险保单到村,保险凭证到户”。

  3、根据试点地区承保情况确定总保险费收入,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对农民应承担的保险费实行“见费出单”,省、县(市)财政应承担的保费,先后分别向县(市)财政、省财政申报收回。

  4、各级财政和农民承担油菜保险保费比例: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县(市)级财政、农民分别按照40%、25%、10%、25%承担,即每亩油菜保险中央财政补贴4元,省级财政补贴25元,县(市)级财政补贴1元,农民自己承担25元。

  四、2010年试点地区及保险经办机构

  2010年油菜保险选择在潜江市、公安县、当阳市、钟祥市、武穴市5个县市试点,其中:潜江市、公安县、当阳市、钟祥市的油菜保险试点工作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经办;武穴市的油菜保险试点工作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湖北分公司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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