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组织领导
(一)明确责任主体。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主体,市(州)长、县(市)长是第一责任人。各地要结合机构改革,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机构,配备精干人员,并将住房保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能,合力推进住房保障工作。
(二)加强目标管理。要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由省人民政府与各市(州)长签订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市(州)人民政府要层层落实住房保障工作责任制,建立完善住房保障责任和考核机制,切实形成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的工作体系。各级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住房保障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住房保障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立项、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等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工作,负责做好编报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和申请国家资金工作,做好投资计划分解下达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住房保障资金筹措和补助资金下达、资金监管等工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工作;民政部门负责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和除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省扶贫开发重点县以外的县市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工作;扶贫部门负责省扶贫开发重点县中贫困村里的贫困户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工作;林业、农垦部门负责做好本系统棚户区改造组织实施工作;监察机关要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进度缓慢的地区和单位,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能职责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各有关国有大中型企业按照当地政府的安排部署,对本单位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工作切实负起责任。
(三)强化监督检查。省政府定期对全省各地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进行通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住房保障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重点为保障性住房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抓紧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工作统计和信息上报制度,会同统计部门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依法确保统计上报数据的全面、及时、准确、有效。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住房保障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与审计,确保建设资金安全和高效使用。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和利用情况的检查。监察机关对在住房保障工作中疏于管理、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贪污挤占挪用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等行为,要严肃查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