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对列入年度供地计划的保障性住房用地,要应保尽保、及时供地。保障性住房以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中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安置用地,应以划拨方式供应。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商服等经营性项目用地,应按市场价有偿使用。商品房建设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必须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保障性住房的建筑总面积、分摊的土地面积、套数、套型建筑面积、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收购的条件、保障性住房与商品住房同步建设等约束性条件。
要强化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后监管。保障性住房用地不得从事商业性房地产开发,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改变的,应由政府收回,另选地块供应。对没有按约定配建保障性住房的,要按照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处理。对违法违规的企业,要依法查处。
(五)稳步推进制度创新。积极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是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租赁价格、面向住房困难和购买能力不足家庭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非盈利性租赁住房。积极培育住房租赁市场,鼓励政府和企业投资开发建设面向社会出租的中小户型商品住房,为暂时无力购买普通商品房的“夹心层”、“新生代”和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提供房源。各地要采取政府投资和引导社会资金投资等多种形式,抓紧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解决新就业大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的住房问题。探索开展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售并举和共有产权试点。试点市县和试点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探索在推进城镇化过程中,把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有相对稳定工作的农民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并积极开展试点工作。
鼓励引导企业和用工单位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和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共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共有产权管理,解决本企业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的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解决本企业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在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城镇、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以企业为主体,比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集中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满足农民工居住需求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在武汉市试点探索利用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办法,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
(六)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精神,加强市场调控和市场监管,加快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快已批未建、已建未售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建设和上市销售,增加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给。严格执行差别化信贷和税收政策,鼓励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合理引导住房消费。继续整顿房地产市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大房地产市场整治力度,督促已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进一步建立健全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制度,建立交易资金专款帐户,加大交易资金监管力度;扎实推进房地产市场信息化建设,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等系统,建立房地产市场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和发布制度;严厉查处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国土资源、价格、税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严格执行国家闲置用地处置规定,严厉查处不依法征缴土地出让价款、囤地炒地、哄抬房价、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