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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


  鼓励金融机构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支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与国家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签订保障性住房金融合作协议。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向符合贷款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提供贷款利率、期限等方面的优惠贷款;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20%的比例,改建廉租住房项目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的比例;实行抵押、质押或保证等多种有效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抵押、委托待建或回购协议项下的应收账款质押等方式。同时,要充分吸收城市投资等机构的投资和社会资金,运用市场机制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

  (三)落实税费支持政策。涉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住房税收优惠政策,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等文件执行。

  保障性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免征、缓征或减征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服务性收费。廉租住房建设服务性收费中,免征规划咨询费、建筑用地拨地定桩测绘收费、建筑物放线费、建设工程施工图纸审查咨询费;按现行标准的下限收取地籍测绘费、规划设计费、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整理综合服务费、房产测绘费(分户图)、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新、扩、改建建筑物防雷装置设计技术审查费、防雷装置施工跟踪检测服务费、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费、防震减灾技术服务费、建设施工安全技术服务费等。

  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单位要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给予支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新建棚户区改造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四)优先供应建设用地。各地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住房建设规划和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规划,结合本地区已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和闲置土地处置情况,科学编制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自住性中小套型商品房建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根据用地供应计划,优先确定保障性住房用地地块,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计划落实。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原则上实行原址改造、盘保存置土地、优化用地结构,完善服务功能,节约集约用地。落实保障性用地供应计划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要优先安排农转用计划指标,按要求及时组织申报,加快审批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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