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要在努力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的同时,着重加强需求管理,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房价过高、上涨过快和住房供应不足的城市,要限制购置多套房或大批量购置住房的炒房行为。对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公开曝光,严肃处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二、政策措施
(一)做好前期基础性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落实年度计划,优先安排项目选址、土地审批、环评、初步设计、施工许可等审批工作,实行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制度,保证项目前期工作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以争取国家资金支持。保障性住房项目要合理布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按照“安全、经济、实用、省地”的基本标准,提高项目规划设计水平。进一步做好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和可供收购、改建、租赁房源的摸底工作,分别按户建立收入档案、按套建立房屋档案,为住房保障工作提供基础资料。
(二)多渠道筹措资金。规范使用中央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要加强资金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中央廉租住房专项补助资金首先要用于保证租赁补贴工作,在满足租赁补贴开支需要后仍有结余的,可用于弥补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支出。
加大省级财政对住房保障工作的支持。2010年、2011年,对12万套廉租住房房源中享受西部政策的37个县(市、区)新建廉租住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每平方米补助200元。省财政每年预算安排廉租住房专项补助资金3000万元。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省级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资金支持。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1万户农村危房改造资金4000万元。
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廉租住房建设资金要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比例不得低于10%。在棚户区改造中,市、县人民政府要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等收入中,按规定安排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在国家代地方发行债券中,要最大限度地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资金。特别是要认真做好廉租住房建设资金需求测算工作,充分使用好中央代地方发行债券资金,努力解决好地方配套资金不足问题。涉及棚户区改造的国有工矿企业也要积极筹集资金,参与棚户区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