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销售价格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房产、审计等部门参照我市经济适用房价格和安置房的建设情况合理确定,农民购买价格不含安置小区内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配套的建设费用。政府参与建设的拆迁安置小区配套设施,属于公共基础设施的,如周边道路、学校等,由政府出资建设;安置房建设成本价和销售价的价差部分由市级和城区按比例负担。
被征地拆迁农民可按现行政策购买政府统建的安置房。购买的安置房,达到规定年限的,可以按照政府依法所定的标准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上市进行交易。重大建设项目亟需拆迁而又无法采取以上方式进行安置时,可由政府购买部分商品房进行安置。
被征地拆迁农民选择申购“两限房”或者购买商品房的,可按规定在其选择的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基础上,给予适当补贴。
因被征地拆迁农民本身经济条件确实没有能力购买规定面积安置房的,可按规定申请政府补助。对确实无条件购买的部分面积可实行承租,租赁期间可申请按原购买合同确定的价格购买其租赁的部分,已支付的租金可充抵购房款;也可以按有关规定选择廉租房的方式先行安置,待其有条件后再购买安置房,已支付的租金扣除基本运营费用后可充抵购买安置房的房价;或按规定的最低住房保障标准购买安置房,不足部分由用地单位补足,但不得购买其他安置住房。
涉及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农民因征地拆迁需进行住房安置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实行重置价补偿安置,对需安置人员按政策规定的标准安排回建宅基地,可按标准建设联排式住宅,鼓励建设公寓房;禁止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内安排回建宅基地。
(三)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
被征地拆迁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要以提高被征地拆迁农民职业技能水平、促进其转移就业作为就业培训工作重点,以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作为社会保障工作主要目标。
逐步建立被征地拆迁农民社会保障长效机制。被征地拆迁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原则上由被征地拆迁农民个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政府共同承担。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直接将政府承担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负担部分纳入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劳动保障部门要商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制定征地项目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并根据政策的要求适时做好被征地拆迁农民技能培训、岗位推荐和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等手续的办理工作。对本意见下发前已被征地拆迁农民(包含城中村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要统筹考虑,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整合,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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