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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被征地拆迁农民补偿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

  要在建设农民安置房的同时对涉及住房安置的农民,启动产业安置工作,保证被征地拆迁农民有长期稳定的生活来源。

  房屋拆迁补偿可采取政府指导价格或参照城市房屋拆迁方式进行,具体补偿办法视被拆迁房屋的建房报建手续办理实际情况而定。建房相关手续齐全的房屋,应按规定给予补偿;没有或仅有部分建房手续证明的房屋,应从尊重历史事实,维护村民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对房屋的建设情况进行鉴定和审查。符合建设规定的,给予补办相关建房手续证明并给予补偿,补办手续需交纳的费用从补偿款中扣除;不符合建设规定的,拆除后不予补偿。由于客观历史原因没有办理用地批准、规划建设等手续的,应针对这一特殊情况明确房屋产权认定的办法和补偿的标准,以指导该类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规范全市征地拆迁工作。

  对农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标准,应根据不同时期城市的经济发展和建设情况合理地进行调整。

  对政府投资项目和项目业主自筹资金项目的征地拆迁实行征地包干制,由各城区(开发区)统筹实施征地和拆迁工作。

  加强对征地拆迁及其补偿安置工作的管理,要对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审查,按照规定的比例做好补偿安置资金的分配,要加强补偿安置资金的管理工作,对补偿安置资金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未落实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不得批准征地。

  (二)住房安置

  被拆迁房屋农民住房安置,采取以申购政府统建的安置房为主,申购经济适用房、“两限房”、购买商品房、自建安置房以及入住廉租房为辅的多样化住房安置方式。

  按照逐步实现“先建安置房、再征地拆迁”的工作思路,优先建设拆迁安置房,原则上不建或少建过渡房。拆迁安置房的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设计、综合配套、政府定价、统筹分配的原则,并纳入我市城建计划,重点推进。根据需要可采取“政府主导”、“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政府指导,农民自建”等运作方式,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分别由有资质的国有开发建设企业、村委会实施建设,建设资金采取政府出资或借支、开发建设单位筹措、农民筹集等方式解决,并设立专户,专款专用。

  住房安置要遵循就近安置的原则,征地拆迁的地域不具备建设安置房或比较偏远,生活和市政等公共设施配套较差的,住房安置可考虑采取异地安置的方式,在辖区内或全市安置房范围内统筹安排。

  安置房要按现行规划设计规范等建设标准的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并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建设和验收,应为安置房购买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安置房小区实施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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