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鼓励企业自建标准厂房
对企业自建的标准厂房,两层的按每平方米80元给予补贴;三层及以上的按每平方米100元给予补贴。厂房的城市建设配套费按规定免收。
(三)鼓励企业创建品牌
企业落户钦州后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出口名牌等国家级品牌的,由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四)鼓励开辟航线航班
1. 对在钦州港新开辟或运营国内航线的船公司:
年度装卸量超过1万-2万teu的,奖励20万元;
年度装卸量超过2万-5万teu的,奖励50万元;
年度装卸量超过5万teu的,奖励100万元。
2. 对在钦州港新开辟外贸航线的船公司(包括直航线、外贸支线和外贸内支线):
年度装卸量超过0.5万-1万teu的,奖励20万元;
年度装卸量超过1万-2万teu的,奖励50万元;
年度装卸量超过2万teu的,奖励100万元。
(五)鼓励集装箱揽货业务
1. 各类进出口企业在我市港口出口的,每个teu由自治区和钦州市共补助110元;
2. 内贸货代公司全年在钦州港完成内贸集装箱出口重箱超过5000teu的,每个teu奖励20元;
3. 外贸货代公司全年在钦州港完成外贸集装箱出口重箱超过1000teu的,每个teu奖励30元。
(六)对集装箱车辆通行费给予优惠
1. 对进出钦州港口的国际标准集装箱(20尺箱、40尺箱)运输车辆在广西境内减半收取车辆通行费;
2. 对进出钦州港收费站的国际标准集装箱(20尺箱、40尺箱)运输车辆免收通行费。
(七)对加工贸易产业转移项目进行补贴
1. 对转移到我市的加工贸易企业(除“两高一资”项目外),其生产用自来水、生产用电由同级财政分别补贴0.1元/立方和0.02元/千瓦时;
2. 对新设立的加工贸易企业在形成生产能力并实现加工贸易出口后,按实际到位资金的0.8%比例以内由广西方给予一次性补助。凡专为加工贸易企业进行直接产业配套且产业配套率达60%的新办企业,均视同转移企业,享受与加工贸易转移企业同等的资金扶持。
第四章 人才支持政策
第七条 从2009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企业的高层管理人才给予奖励。
(一)对年纳税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名在钦州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高层管理人才按照本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1∶1比例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