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对新型墙体材料企业的资金扶持
进一步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7〕20号)精神。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地方政府、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专项基金的征收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缓征专项基金。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基础上,省发展改革委每年从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扶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项目。对列入国家和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晋政发〔2003〕15号附件)、企业生产规模(单线年生产能力)和工艺达到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非粘土类产品,按照不超过新型墙体材料项目总投资的10%给予入股、补助或贴息支持。对具有高新技术含量、具有科技示范意义的资源废物综合利用项目,环保专项资金要给予适当的补助支持。
四、严格执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煤炭、电力等企业排放的煤矸石、粉煤灰(经过加工可以按市场价销售的商品粉煤灰除外)等工业废渣,不得向使用单位收取任何费用。排污企业工业废渣综合利用率必须达到60%以上。
五、支持以煤矸石(粉煤灰)等工业废渣生产承重类烧结类新型墙体材料
有效推进煤矸石(粉煤灰)烧结空心制品的生产和应用,把煤矸石(粉煤灰)烧结多孔砖作为替代实心粘土砖的主要新型墙材产品。同时,发展高掺量、高孔洞率、高保温性能、高强度的各类新型墙材产品,达到少用粘土或不用粘土的目的。省经信委要适时调整和发布鼓励、限制、淘汰的墙体材料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根据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方向制订墙体材料产品推广、限制与淘汰目录,完善市场引导机制。
六、建立全省新型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行业技术中心
通过建立行业技术中心,尽快提高行业共性技术扩散和服务能力及行业关键技术研发能力,为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起到示范、导向、促进和带动作用。行业技术中心应根据《
山西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的要求进行建设,发展改革、经信、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科技、税务及海关等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资金支持和政策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