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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


  (一)加强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将企业改制上市工作作为本级本部门的工作重点之一,加强对企业上市工作的领导,明确专门的责任领导、责任人,对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重大事项由市上市办提交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予以研究协调。各级上市办应发挥牵头作用,各成员单位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配合市上市办做好日常协调工作。

  (二)加强工作机构建设。各级政府应进一步充实上市工作机构力量,加大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有条件的可聘请证券专业人才参与一起工作。

  (三)强化行政服务。各级发改、国土、规划、建设、房管、科技、劳动、国税、地税、工商、外经、外汇管理、海关、质量监督、环保、消防、安全生产、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对重点推进企业在争取上市时需办理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用地审批、环境评价、工商登记等审批事项以及需要出具相关守法证明,应开辟“直通车”,简化审批程序,特事特办、限时办结。

  (四)认真做好上市后备企业人员的培训。各级上市和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不同行业和不同梯次的企业要求,定期组织上市辅导、企业高管专业培训班、董事长研修班、拟上市企业沙龙等活动,使上述企业高管人员对上市的工作程序、应遵守的法律法规、需注意的问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环保核查的要求等方面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帮助企业正确认识资本市场形势,提高企业高管人员的实务操作水平。

  (五)加强对上市后备企业辅导。我市上市后备企业与证券中介机构签订上市服务合同的,应当在合同签署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所在地上市办报备有关情况。市上市办要建立证券中介机构和战略投资机构执业和诚信档案,供我市拟上市企业参考,对企业满意度高、执业质量好的,优先推荐给我市上市后备企业。

  三、加大对企业改制上市的政策扶持

  (一)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市级和各县(市)区财政应每年从部门预算中安排资金,专项用于扶持企业改制上市。

  (二)原则上对除房地产、金融行业以外并列入市上市后备资源库内的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给予下列资金奖励:

  1、企业与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正式签订上市服务协议并完成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在其向福建证监局申报辅导备案后,给予30万元的资金奖励;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监管机关上报上市申请材料,在其取得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监管机关受理函后,给予70万元的资金奖励。该项奖励的兑付办法:税收在市本级的,由市财政全额承担;税收在县(市)区的,由市财政和税收所在地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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