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进一步鼓励和支持我市企业加快改制上市步伐,利用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规模,为我市经济建设服务,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闽政[2007]13号)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0]21号)精神,经研究,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对上市后备资源的培育
(一)建立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
列入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企业应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1、主营业务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成长性好,有上市意向;
2、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无违法违规行为;
3、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企业净利润最近两年累计达1500万元,最近一年达1000万元以上;如属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净利润最近两年累计达1000万元,最近一年达500万元以上。
上市后备企业的申报程序:由企业自愿申报,经各县(市)区上市办审核,送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上市办”)汇总后报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上市后备企业实行滚动管理,一年调整一次。后备企业应定期向市上市办报告企业上市进展情况。
(二)确定年度重点推进和培育目标。按照“培育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的工作思路,进行分类指导,对尚未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应引导和推动企业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改制,加强辅导和培育;对已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应指导其进一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优化股权结构,做强做大主业,增强核心竞争力,按照资本市场要求规范运作。各级上市办每年10月底前从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中,筛选出与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正式签订上市服务协议且其它条件较成熟的企业,经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上市办具文将其作为下年度重点推进、培育目标,加以重点指导。
二、加强对企业上市工作的领导、协调、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