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县级规划中土地用途分区、布局与边界的落实;
3. 各地块土地用途的确定;
4. 镇和农村居民点用地扩展边界的划定;
5.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安排。
第十四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分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两个阶段。
第十五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审批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经市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其中,需报国务院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市,其规划大纲由省国土资源厅初审通过后报国土资源部审查。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未通过的,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后,重新申报审查。
第十六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的原则,自上而下审查报批。
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查或审批。其中,由国务院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市,其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审批。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与所在地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并由县级人民政府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不单独编制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需编制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集中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 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规划文本及说明;
2. 规划图件;
3. 规划成果数据库;
4. 规划成果征求意见及论证情况;
5.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意见及修改情况;
6. 公众听证材料等。
第十八条 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规划说明;
2.规划图件;
3.规划数据表格;
4.规划成果数据库以及征求意见情况;
5.公众听证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