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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通知

  省辖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的乡(镇、街道)不需单独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在省辖市所辖区范围内,跨中心城区和郊区的乡(镇、街道)以及未纳入中心城区规划范围的乡(镇、街道),需单独编制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农场、盐场、林场、渔场等相对独立区域应按照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单独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列入所在地的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统筹考虑。
  第七条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针。
  第八条 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现行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开展基础调查、重大问题研究等前期工作。
  第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编制前期工作的基础上,以真实、准确、合法的土地调查基础数据为依据,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包括规划背景、指导思想和原则、土地利用定位和目标以及土地利用规模、结构、布局与规划实施等内容。
  第十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审查通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所在地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步编制。
  第十一条 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
  1. 省级土地利用任务的落实;
  2. 土地利用规模、结构与布局的安排;
  3. 土地利用分区及分区管制规则;
  4. 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控制;
  5. 对县级土地利用的控制;
  6.重点工程安排;
  7. 规划实施的责任。
  第十二条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
  1. 市级土地利用任务的落实;
  2. 土地利用规模、结构和布局的具体安排;
  3. 土地用途管制分区及其管制规则;
  4. 城镇村用地扩展边界的划定;
  5.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点区域的确定。
  第十三条 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
  1. 基本农田地块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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