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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畜禽定点屠宰企业设置规划的通知

  (二)牛羊禽定点屠宰企业的设置

  牛羊禽定点屠宰企业的设置数量在人口超过百万的大城市市区分别为1-2个,在人口不超过百万的中小城市市区和县城分别为1个,市区、县城牛羊禽定点屠宰企业产品供应能辐射到的乡、镇不得再设牛羊禽屠宰场点,通过发展配送和设立专卖店(点)来满足这些地方的市场供应;不能辐射到的交通不便的偏远山区乡(镇)或工矿区,按区域中心,一般可分别设1个小型牛羊禽定点屠宰场点。牛羊禽养殖生产基地和集散加工地可适当增设点。供应清真消费需求的牛羊定点屠宰企业的设置应按照《山西省清真食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三)驴、兔定点屠宰企业的设置数量

  鉴于目前我省只有部分地区宰杀驴兔,所以驴兔定点屠宰企业的设置规划由设区的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提出编制意见,征得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五、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的设置条件

  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的设置条件,应符合《条例》十条的规定。其中: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牛羊驴兔定点屠宰企业符合《山西省牛羊驴兔屠宰厂(场)设置规定》,鸡鸭鹅定点屠宰企业符合《山西省鸡鸭鹅屠宰厂(场)设置规定》。

  六、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的设置程序

  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的设置程序,应符合《条例》十一条的规定。设区的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畜牧兽医、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进行审查时,应当公开、透明,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公示无异义后再上报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七、保证措施

  (一)设立和改造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各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引导扶持,公开招标,吸纳社会投资。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山区乡、镇小型畜禽定点屠宰场的设立和运行,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从公益事业出发,给予必要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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