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区要针对市场需求状况和产业发展现状与特点,加强规划引导,鼓励企业扬长避短、差异化竞争,促进产业协调健康发展。
(三)严格目标考核
各地区、省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规划纲要的要求,结合各自职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完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加强监督考核,确保取得实效。
(四)落实配套政策
新能源汽车享受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新能源、汽车、环保(节能)等产业扶持政策。对我省尚未取得国家新能源汽车准入条件的企业,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国家认可生产资格,列入《全国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国土资源厅、旅游局等部门研究提出相关配套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新能源汽车配套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增强产业配套能力,延伸产业链。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对新能源汽车整车及关键零部件研发与创新平台建设予以重点支持。省财政厅对新能源汽车购置、运营费用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予以支持,对授予的发明专利实行一次性奖励。借鉴兄弟省市做法,由省财政厅、科技厅、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研究制订《江苏省新能源汽车资金补贴及优惠办法》,对新能源汽车研发、示范运营的车辆购置和配套设施建设给予补助,对新能源汽车消费者在购置、使用、维护等环节给予政策优惠。经争取被列为国家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城市的市,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安排专项资金,扶持新能源汽车研发和应用示范。
(五)加快推广应用
由省财政厅、科技厅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尽早申请将我省符合条件的市列为国家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城市。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列入省节能产品补助清单和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鼓励城市公务用车、公用事业用车优先采用混合动力等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汽车采购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要的前提下,优先采购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品。从2010年起,重点旅游城市和重点景区的客运车辆、城市公交车辆要逐步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
财政部等十部门印发的《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财建〔2009〕333号),鼓励车主“以旧换新”改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对仅在公众道路以外的场地(指公园、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工业园区、港区、旅游景区和高等院校等特定范围内)运营的新能源汽车,经特种设备管理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持《生产许可证》、《产品出厂合格证》,可到质监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并核发区内机动车辆牌照。对新能源汽车充电站用地给予优先保障。新能源汽车充电站运营用电价格由省电力公司会同省物价局研究确定,按非普工业电价执行。支持新能源汽车公司示范运行,在有条件的市设立新能源汽车示范运行公司,由政府给予一定财政补贴,鼓励地方政府投资机构和公交公司、出租车公司入股新能源汽车示范运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