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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公布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公布工作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0]90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依法行政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巩固前阶段规范性文件清理成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要求,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的信息公开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政府信息公开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政府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各级行政机关要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布工作,上升到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高度来认识,并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盘考虑,切实抓紧抓好。
  二、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各级政务公开部门要与法制部门密切合作,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共同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公开工作。各级行政机关负责政务公开的机构要按照《条例》的要求,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的上网公布工作。各级法制机构要认真履行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职责,对上网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要进行认真审查。凡未按《大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规定的程序制定,并经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上网公布。
  三、开辟专栏,方便查询。市政府将对现有信息公开网页进行调整完善,专门开辟规范性文件公布专栏。各级行政机关要充分利用政府网站、公报、新闻媒体等公布形式,不断完善公布制度。今后,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各级行政机关要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逐步实现规范性文件的分类管理,并建立规范性文件查询系统,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
  四、定期检查,组织考核。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市政府法制办将定期对规范性文件的公布情况进行检查。规范性文件的公布情况将纳入全市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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