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初赛复赛阶段。8月底前,各承办单位组织完成竞赛项目的初赛和复赛,并向市大赛组委会办公室上报入围决赛人员名单。
(四)决赛阶段。9月份,市大赛组委会统一组织全市大赛各竞赛项目的决赛。
(五)总结表彰阶段。10月份,市大赛组委会适时组织召开全市大赛的总结表彰大会。
五、实施办法
(一)竞赛组织
本次大赛由市大赛组委会主办,有关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具体承办。承办单位负责制定竞赛项目的实施细则,组织竞赛项目的报名、培训、初赛和复赛。各竞赛项目的实施细则经市大赛组委会审核后发布。市大赛组委会负责分配各竞赛项目决赛名额,统一组织决赛阶段的比赛。
(二)选手报名
参赛选手报名按照各竞赛项目的通知要求进行。各竞赛项目承办单位可根据职业(工种)实际需要,对参赛选手应具备的条件提出要求。每一竞赛项目的参赛人数应不少于30人。
(三)竞赛命题
各竞赛项目命题,按照《大连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大劳发〔2007〕81号),采用国家(或地方)题库试题,由市大赛组委会组织有关专家统一命制。为使大赛能够贴近百姓生活,全市决赛的命题将增强知识性、实用性和观赏性。
(四)成绩评定
竞赛个人成绩,分为理论和实际操作比赛两部分,分别采用百分制计分,每项成绩60分为及格。理论成绩按实得分数的30%计入总成绩,实际操作成绩按实得分数的70%计入总成绩。若两项成绩中有一项不及格,则不再计算总成绩;理论成绩不及格者,不再进入实际操作比赛。对进入决赛后实际操作成绩不合格的选手,理论成绩单项不予保留。竞赛成绩一次有效,不予补考。比赛名次按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排定。如总成绩相同时,以实际操作成绩高低排序。
竞赛项目设团体奖励。将各单位参赛选手的比赛成绩,计入该单位的团体成绩。团体总分记分办法为:参赛选手获职种竞赛第一名至第六名的,分别按7、5、4、3、2、1分计入各单位团体总分;各单位理论与实际操作成绩均合格的选手,每满3人按1分计入各单位团体总分,不满3人的不计分。
(五)表彰奖励
对竞赛优胜选手的表彰奖励,按照《大连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大劳发〔2007〕81号)中的市级一类竞赛奖励办法实施(晋升职业资格奖励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执行)。其中,对总成绩排名列前10%的选手(不含第一名选手),按《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实施奖励;对总成绩排名列前10%到20%的选手(不含前10%),按《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实施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