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未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无任何证照擅自组织生产经营的非法生产经营单位(一类企业),要列入关闭取缔名单,实施关闭取缔。
2.对证照不全(包括证照过期)或虽然证照齐全但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二类企业),要列入停产停业整顿名单,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对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列入正常生产经营单位名单(三类企业), 根据企业标准化自评定级情况聘请安全生产协会的专家,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进行定级考评。
县级人民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内的所有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企业按照上述三类生产经营单位登记造册,并经县级分管领导签字后上报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同时将有关数据内容录入到山西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网数据库内(网址:http∥www.sxzxzz.com),各市汇总后经分管副市长签字后上报省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县级人民政府要将三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名单在本行政区内的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同时,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对列入关闭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逐一实施关闭取缔。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派人进行跟踪督办,确保该停的真正停下来,对拒不停产停业整顿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对证照齐全、正常生产经营的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企业,加强日常监管。
(三)省、市、县三级联合分类整治
省、市联合检查组对全省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联合检查;省、市联合检查组到各县(市、区)进行检查时,要吸收当地县(市、区)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组成省、市、县三级联合检查组,对各县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联合检查组要在听取专项整治工作汇报的基础上,根据县级人民政府公示上报的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三类生产经营单位名单,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分类整治的指导意见和措施。
1.对照县级政府公示上报的关闭取缔的生产经营单位名单,联合检查组要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30%),对已列入关闭取缔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是否真正实施了关闭取缔,是否明确了跟踪检查的部门和责任人。对列入关闭取缔名单尚未真正关闭的,或经群众举报以及检查中发现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公示上报的关闭取缔名单之外的无证非法生产经营单位,建议有关部门不仅要依法追究非法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还要追究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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