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整合回医药研究资源。加强自治区回医药研究机构软硬件建设,支持回医药研发科研立项,建设1所回医医院和全区回族医药研究与临床应用的技术研发中心,发挥“龙头”作用,整理回医药文献,组织制定和完善回族医药标准、临床诊疗指南和疗效评价标准。鼓励各级中医药医疗、科研、教育和中医药企业,开展回族医药研究与技术合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厅、财政厅、科技厅、民委负责。)
六、促进中医药文化建设
扩大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发展伊斯兰睦邻友好关系,积极开展多渠道、多层次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不断扩大宁夏中医药的国际影响。积极吸引国外先进技术和资金,共同进行中医药研究开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厅、科技厅、商务厅负责)
七、完善中医药发展保障措施
(一)加大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自治区设立中医药预算内专项经费,并随着财力增长逐年增加,重点扶持中医药基础设施建设、人才培养、学科、专科建设、农村中医药和回医药研究开发、适宜技术推广等建设项目。(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卫生厅、科技厅负责。)
(二)设立国家中医药现代化产业中药材(宁夏)基地建设专项资金,进一步发展中药材产业。(自治区科技厅负责。)
(三)完善中医医院财政补偿机制,支持和引导中医医院发挥中医特色优势。在公立中医医院中实行中医药服务年度绩效考核制度,并与财政补助挂钩。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要充分发挥中医特色优势,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中医药服务。(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厅负责。)
(四)制定中医特色诊疗项目中医正骨、针灸、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和名老中医专家诊疗技术服务劳务价值的收费标准,鼓励医疗服务机构应用中医药特色诊疗服务开展医疗服务,降低医疗费用。(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
(五)完善鼓励中医药服务的医疗保障政策。在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型合作医疗中适当提高中医药服务的报销比例,将中医服务项目和院内制剂纳入医保范围。(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财政厅负责。)
(六)加强中医药全行业管理。充实中医药行政管理力量,切实加强全区中医行业管理、指导和监督。(自治区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七)发挥中医药专业学会和社会团体的作用。建立和完善中医药行业组织和行业标准,遵循中医药的发展规律,在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科研立项、评审、成果评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等方面,实行以中医药专家为主的专家委员会同行评议制度。(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卫生厅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