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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意见任务分工的通知

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意见任务分工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0]57号 2010年3月31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
  自治区卫生厅拟定的《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的任务分工》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的任务分工

  为深入贯彻全区发展中医药回医药大会精神,确保《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宁政发[2009]113号)等文件确定的工作目标任务和扶持保障政策落到实处,现提出以下任务分工意见。
  一、加强和完善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
  加强自治区中医医院、市级重点中医医院和县级中医医院建设。每个市、县办好1所公立中医医院,人口较少的县办好1个中医门诊部。用3年一5年时间,按国家标准完成各级中医医院基本建设和设备配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厅、财政厅及各市、县(区)政府负责。)
  二、提高中医药服务能力
  (一)以提高综合服务能力和中医药防病治病能力为目标,打造6所坚持继承创新、发挥特色优势、中医特色明显的自治区级名中医院。加大国家及自治区级重点专科建设力度,建成5个国家级、15个自治区级中医“名科”。(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发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充分发挥中医药预防保健特色优势,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方法和技术。支持中医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开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实施中医药“治未病”健康工程。(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加快回医药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研究。收集、整理散轶在民间的回医药特色诊疗技术,对较成熟的回医验方进行发掘、整理、研究,形成一批疗效确切、特色突出的回医药诊疗规范。(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民委负责。)
  (四)加强基层中医药服务机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提高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开展基层中医药服务示范机构建设,示范带动基层中医药服务机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着力推动中医药服务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大力推广基层常见病、多发病适宜技术推广,发挥基层中医药“简、便、验、廉”的服务优势。(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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