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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风行风热线”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政风行风热线”工作要求是:
  (一)上线单位在上线前应加强调研,找准群众关注的涉及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本行业的热点难点问题,制订上线预案,选派素质好、业务熟悉的人员随同单位负责人上线。在直播中对听众(观众)的热线电话,要做到态度文明热情,解答耐心准确。能现场答复解决的问题应当场答复;对需要调查核实的问题,承诺办理时间和回复时限;对一些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耐心解释,说明理由;对不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按照首问责任制要求,先受理不推诿,下线后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并回复反映人。
  (二)对“政风行风热线”群众投诉处理实行主管部门责任制和部门一把手负责制。宁夏新闻广播、宁夏公共频道、宁夏新闻网、新消息报社“政风行风热线”栏目组负责群众投诉的登记和转办工作;五个地级市政府办公厅(室)和自治区直属机关、单位为投诉办理责任人,负责群众投诉、咨询的办理和回复;自治区纠风办负责群众投诉处理的协调和督办。
  (三)除宁夏新闻网“政风行风热线”网页外,其他各“政风行风热线”节(栏)目组要安排专人记录群众投诉,填写《政风行风热线受理问题登记表》,准确归类,并于当天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给相关单位。“政风行风热线”网上的群众投诉,网站管理人员要准确归类到有关单位,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及时下载反映的问题,按时回复办理情况。“政风行风热线”栏目组平时收到的群众投诉参照上述办法处理。
  第七条 对群众投诉和咨询的问题实行限时办结制,除在“政风行风热线”节目中当场答复办结的问题外,对不能即时答复办理的问题,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对一般性投诉,应于收到《政风行风热线受理问题登记表》当日及时落实办理责任处(室)和责任人,并电话或书面通知投诉人,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二)对情况复杂的疑难投诉,应在收到《政风行风热线受理问题登记表》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三)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将办理结果答复投诉人的,必须向投诉人作出解释,并承诺办理时限。
  上述回复应同时抄送自治区纠风办和“政风行风热线”栏目组。
  第八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群众投诉时涉及其他部门的,要认真负责地协调解决。协调后仍有困难的,可以提请自治区纠风办协调,涉及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负责办理,不可推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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