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已公开现行文件提供利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宁党办[2010]17号 2010年3月12日)
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
《关于进一步加强已公开现行文件提供利用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已公开现行文件提供利用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自治区党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党务公开的意见》,充分发挥已公开现行文件的作用,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查阅需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已公开现行文件提供利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已公开现行文件提供利用工作的重要性
已公开现行文件,是指党政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在履行工作职能过程中形成的、现仍在执行并依法可以向社会公开的文件和其他政务信息资料。开展已公开现行文件的提供利用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是党政机关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推进党务、政务公开的基本要求。目前,我区各级档案部门积极推进已公开现行文件的提供利用工作,通过建立档案文件利用服务中心,开展现场查阅、电话查询、网络查询,向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开展已公开现行文件的提供利用服务,发挥了较好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如部分单位对已公开现行文件提供利用工作重视不够,文件收集不全面,报送不主动;各级档案部门已公开现行文件数量少、时效性差、针对性不强,文件提供利用的手段和方式比较落后,服务水平总体不高等。各地、各部门(单位)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进一步推进党务、政务公开的高度出发,深刻认识做好已公开现行文件提供利用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努力提升工作水平,最大限度地为公众查询党务、政务公开信息提供便利条件。
二、切实做好已公开现行文件报送工作
(一)报送范围。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和具有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单位),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具有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中央驻宁单位制定的、并正在执行的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文件,制定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与政策措施,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目标、完成情况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服务承诺、办事程序等非涉密已公开的各类资料信息(具体范围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