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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考评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考评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办〔2009〕1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考评督办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应急办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梅州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
通报考评督办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及时通报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情况,提高信息报告的时效性、准确性和主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10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6〕71号)、《印发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考核通报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7〕7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通报、考评对象

  通报对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

  考评对象:除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外的其他通报对象。

  二、通报内容

  (一)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和预测预警信息。

  (二)国家、省、市领导(以下简称领导)作出重要批示或高度关注的事件信息。

  (三)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变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的苗头性信息。

  (四)影响较大、国内外高度关注的事件信息。

  (五)按照市政府应急办约稿要求报送的信息。

  三、通报方式

  市政府应急办每季度以《值班信息》(特刊)形式通报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原则上按照报送时效、使用情况、领导批示情况和现场图像信息报送情况分别表述。其中,“使用情况”分“专报”、“送阅”、“综合”、“备查”、“约稿”五种,分别表示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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